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
救援形式有:
1、自愿救助,又称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现在很少采用。
2、强制救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的救助,主要是指人命救助和碰撞事故发生后互相救助。
3、合同救助,是指基于救助方和遇险财产的所有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所进行的救助。从国际海难救助领域的实践来看,合同救助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个是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形式,最有代表性的合同文本为“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LOF;另一个是雇佣合同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付报酬的一种形式。相较于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的救助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相对较低。最有代表性的合同文本是国际救助联盟Salvage Con(Lumpsum)和Salvage Hire(Daily Hire)。
议付和押汇,在传统中文语境中并无明确含义,“议付”只是大陆UCP官方中文版对“NEGOTIATION”术语的翻译(注,这里并未考虑人民银行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议付”的定义)。据了解,UCP中的“NEGOTIATION”在香港通常翻译为“押汇”,在台湾地区通常翻译为“让购”。
因此,若不在具体情形下考察名为“议付”或“押汇”的具体业务本质,仅仅通过名称对二者进行区分,没有任何意义。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全称: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中的议付定义,是对指定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的框架性概念,而不是指某种具体的或特定的融资产品。UCP600对议付期限、利率、追索权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没有涉及。在信用证实践中,不能机械理解UCP600的定义,想当然地认为银行提供其他名称的融资产品时,就不是在做“议付”融资。
就本质而言,UCP600下的“议付”是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下汇票及/或单据所代表收款权力的任何购买行为。因此,若符合其本质,任何融资产品,无论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融资银行与受益人将其命名为“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福费廷”等,都可以称之为议付。反之,若不符合其本质,即使将融资产品命名为“议付”,也不会构成UCP600意义下的议付。
目前,各家银行对出口押汇的定义和性质尚无统一认识,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界一般认为,信用证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就是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为担保,在收到开证行付款前,向出口商提供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CIF是贸易价格中的一种C=COST,I=INSURANCE,F=FREIGHT就是成本+保险+运费。
CIF价是货物在运至客户目的港前的风险都由发货人来承担,所以做为出口方在出口的过程中,做CIF价格的应该由出口方办理保险。
信用证、押汇、保理、福费廷之间的区别?
区别如下:
1、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与融资业务相关的保理\福费廷\押汇不是一回事,信用证是支付方式,不是融资产品。
2、保理是银行针对远期赊账业务的一种无追索权的100%发票金额的融资业务,分单保理和双保理,针对其他支付方式下的融资。
3、福费廷是银行针对远期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一种无追索权的100%发票金额的融资业务,针对信用证的融资产品,简单的说就是银行愿意买断这个信用证,给你融资。
4、押汇是出口方的银行单方面给出的有追索权的融资业务,一般只能办理发票金额的80%-90%
5、相对于融资成本多少的排序(从多到少): 保理--福费廷--押汇;相对于融资风险大小的排序(从大到小): 押汇--福费廷和保理。
6、押汇、保理、福费廷都是一种出口融资方式。
二、名词解释
1、信用证的英语是L/C,与T/T,D/P,D/A等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它是银行对出口商保证付款的承诺,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指示提交相应的出口相关文件,就可以获得银行付款,而不管到时进口商是否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不是商业信用。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4、福费廷是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海关编码又叫商品编码,或HSCODE,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我国目前使用的HS编码,一共10位,其中前面8位称为主码,后两位称为附加码。大部分情况下,海关编码前六位是全球通用的,而后几位尾数不同国家的HSCODE都会有所区别。
对于大部分没有接触过进出口报关或者刚接触这行的人来说,要快速而准确地查询到货物的海关编码是很困难的事情。大部分的人查询海关编码只是为了提前确认进口货物的大致税率,好核算成本。他们不像报关员那样,需要做到100%准确。因此,掌握一些快速查询海关编码的技巧是什么重要的事!
方法一:网页在线查询
适用于网页上操作使用,可以通过品名快速查询到相关对应的海关编码。然后,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对照海关编码的描述,轻松确认海关编码。(不知道网址,可以百度海关编码查询)
方法二:微信公众号在线查询
举例:“上海海关12360热线” 微信公众号在线查询
先关注“上海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点击“综合查询”,进入“进出口商品税率” ,然后在“商品名称”右边的空白处输入货物的中文品名。
在线查询到的海关编码只供参考,不能保证100%准确。建议在查询海关编码后再结合最新版的《中国海关报关使用手册》核对一遍。(在线查询网站存在更新延期、或者无法显示协定税率、暂定税率等问题)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作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规定,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却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
假远期信用证实质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一般来说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海上风险复杂多变,从事海上救助作业的救助公司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和巨大的投入。
国际救助联盟(ISU)是一个海上救助的全球性组织,拥有来自30多个国家的55家会员,比如熟知的SMIT,China Rescue&salvage,Five Star等等。
船东可通过ISU官网查寻到这些救助公司的联系方式,也可以通过保险人或者我司与救助公司进行联系。
LOF合同中并未规定一个具体的报酬数额,而是规定了一个确定救助报酬高低的依据,报酬的计算是由英国劳合社委员会的仲裁员作出的,被视为有公信力,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被世界上的船舶与货物保险人所接受。
因为救助报酬的数额是在紧急情况下约定的,难免出现不公平或对客观形势估计不足的情况。为了保护被救助方的利益(有时也是为了保护救助方的利益),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都有规定。
如果合同是在受到威胁或者受到危险情况影响下订立,其条款显失公平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救助报酬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相比,明显过高或者过低的,经受影响的一方请求,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宣告救助合同无效或者加以变更。
当然,对于这种请求,申请人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没有充足的证据,这种请求是很难得到仲裁庭或者法院的支持的。这里可以参考“加百利”轮救助案。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一般说的信用证都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