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
救援形式有:
1、自愿救助,又称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现在很少采用。
2、强制救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的救助,主要是指人命救助和碰撞事故发生后互相救助。
3、合同救助,是指基于救助方和遇险财产的所有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所进行的救助。从国际海难救助领域的实践来看,合同救助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个是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形式,最有代表性的合同文本为“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LOF;另一个是雇佣合同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付报酬的一种形式。相较于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的救助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相对较低。最有代表性的合同文本是国际救助联盟Salvage Con(Lumpsum)和Salvage Hire(Daily Hire)。
可能有朋友会问救助报酬的费用如何分摊?这里顺便也给大家分享下。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一般情况下,各被救助方分别向救助方支付分摊的救助报酬。但根据最高院对“加百利”轮救助案的再审判决,船东需要对该费用进行先行支付,之后向其他利益方按其分摊比例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