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3).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4).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5).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6).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