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金,不少产品可以做到最高100万保额。
2、意外伤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估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照评估标准对应残疾等级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3、意外医疗: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医疗支出的费用,需要注意就医医院、免赔额和医保内外用药。
4、住院津贴:按照住院天数,合同约定金额以及免赔天数进行计算,通常单次住院不超过90天,累计最高180天。
销售区域不同,承保风险就不同。
销售区域为美加地区,欧洲、日本、澳大利亚,东南亚及中国。
风险大小:美加地区、澳大利亚 > 欧洲>日本、东南亚及中国。
按工程项目类型区分,土建工程对应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对应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果一个项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两个险种同时投保。
产品责任险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保费,保险费为销售额与费率的乘积。投保额通常在上年销售额的基础上,综合今年的增长率来计算。
影响保费的因素有:销售额、产品销售区域、司法管辖(如中国司法管辖的风险较低)、产品类型、产品质量控制等。
①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是物质损失部分 ,包括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用也可以作为投保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是第三者责任部分,指被保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工程保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主要是以下两种方式:按工程预算价投保或按承包合同价投保。
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按工期计算保费,费率为工期费率。有些项目为施工机具,施工机具按年计算保费,采用年度费率。
建议主要有三点:
1、在与船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船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货物。
2、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疫情会通过货物传染,如船公司仅以货物来自疫区便拒绝装船,船公司应对货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下,货代企业承担谨慎选择船公司的义务,如货代企业在选择船公司时没有过失,货物被船公司拒绝装船的,货代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但货代企业必须及时将情况通告货主,同时应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承运人以供货主选择。
由于保险主条款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要求,或者一些约定不够明确,经过多年的发展及积累,保险业各主体开发了许多特别条款,主要有:
(1)扩展责任类条款:如扩展承保专业费用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扩展地震条款等;
(2)规范类条款:对保单条款进行补充、规范,如明确保额计算方式的“重置价值”条款等。
(3)限制类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性约定的条款,如烟熏除外责任条款,将烟熏造成的损失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