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时间:2020-01-03 16:42:52
关键词 关键词:保证条款 阅读量:3586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常见但是又不太被大家重视的内容。坦率讲,笔者在写本文之前,对保证条款也没有进行过系统地研究。“格物致知”是笔者写本文的动因之一。

笔者也拜读了一些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的作者以法律界的人士居多,而保险行业的从业者鲜有探究这个话题的。虽然笔者也是学习法律出身,但是,笔者主要的工作还是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因此,笔者希望站在从业者的角度、结合实务去探讨保证条款及其在行业的应用,以期能得到一些不同的认识。这是笔者写本文的动因之二。

此“保证”非彼“保证”

从国内的立法看,“保证”这个词汇作为法律术语出现在多部法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但是,在法律制度中,不同的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保证”实际上是物权法律制度中担保的一种方式。这种类型的“保证”在《海商法》中也存在,比如第二十二条关于油污损害的财务保证、第二十五条关于船舶留置权的内容以及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共同海损的内容。

上述情形下的“保证”跟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经常用到的“保证”完全不同。保险合同中的“保证”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确认或承诺某个事实,或者承诺做或不做某件事情。国内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见《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目前,国内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只有这一条。

显然,上述两种“保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而第二种“保证”条款正式我们在保险合同(特别是海上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来源:豆苗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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