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不管发生重复保险的原因是什么,由于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每个保险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的利益就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这与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相违背的。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货运险存在重复保险,适用比例责任制进行赔付,即: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货运险的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发现存在重复赔款,依据保险法规定有权向未按照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各级承运人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与货主投保的货运险不能算为重复投保,不适应比例责任制。
因为承运人仅对货物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具有可保利益,承运人依照运输合同在其应负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当实际承运人负有货损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并向其追偿时,承运人单独办理的货运险或承运人责任险,将有效保障他们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来源:美山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