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 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2. 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
3. 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公司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4.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