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中不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涉案投保单、保险单及承保明细表均约定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作为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该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依据前述约定确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进而分析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再开展后续的定损核赔。
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赔偿金=财产损失(扣除残值)×不足额投保比例×(1—免赔比例)。应当说明的是,保险赔偿金的核算应当遵循不同保险标的物分别计算、各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的规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的理赔过程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非常关键。只有查明不同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与对应的保险金额,才能够界定保险合同的承保比例,进而准确定损核赔。
在保险理赔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不定值保险纠纷。如何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物来确定保险价值,是容易引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