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为什么会出现不足额投保:
1、物流企业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物流企业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2、物流企业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在各家保险公司货运险条款中对于不足额投保的约定均相似,例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二条 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物流企业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物流企业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业务叫做投保比例,投保比例=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例如货值10万元的货物保险,投保时保险金额按5万确定,则属于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的后果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5万,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比例为50%。正确理算公式=定损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5×(5÷10)=2.5万。物流企业便只能拿到2.5万的赔偿款。(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