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合同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时间:2019-12-04 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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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一切险”也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不是任何损失都由保险人包赔。例如,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是“一切险”货物保险人的责任。实际上在一切险条件下,保险人仍享有若干项除外责任,且不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是意外性质的(否则根本不构成“风险”)。被保险人投保一切险,仍有必要选择投保战争险、罢工险和特别附加险。投保一切险的好处是承保面大,因为“外来原因”是一个很广义的词,应非“水渍险加11种普通附加险”,而且在举证责任方面,被保险人要容易得多;而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被保险人须证明损失是某项列明危险造成的,因运输是在他人控制之下,有时举证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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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时的必要限制

笔者主张法院在认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时应当适度从宽把握,但绝非认为其范围可以凭自由心证任意扩大。笔者赞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存在必要的限制,除了“除外责任”和“风险须具有意外性质”这两点以外,根据对一切险“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措词的理解,还应受制于以下三点。

1.保险标的物即运输的货物必须遭受损失。这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货物没有受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比如运输货物被适格的主体宣布推定全损,或者被法院认定推定全损。

2.损失必须系运输途中产生。理由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区别于船舶保险、人身保险等其他性质的保险,它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应当限于海上运输途中产生的特殊风险。但对于“运输途中”的理解,不能狭义地认为仅指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一段期间,而应是保险人的整个保险责任期间,即从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结束的这一段期间都应视作“运输途中”。据此,开始运输前业已存在的问题,包括货物数量、重量的短缺、含水份过高、品质不良、内在缺陷、货物特性、规格不符等,均不属于一切险承保的运输风险;同理,运输终止则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其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3.损失必须系外来原因所致。如上所述,外来原因是理解一切险的核心,货物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不是外来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例如,承保了一切险的可可豆在运输途中因发霉变质而受损,如果霉变系因可可豆本身在装船前业已含有的水分所致,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可可豆霉变系因船舱不适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海水渗入所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可见,法院在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时,查明致损原因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来源法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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