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生 意外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有缺陷、损害事实的存在、产 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可见,产品缺陷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设计上的缺陷 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制造上的缺陷 制造上的缺陷即产品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危险。
3.指示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也称告知缺陷或说明缺陷,即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必要的、适当 地说明或警告。
产品责任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因而调整产品责任关 系的法律规范即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是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产品归责原则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合同责任原则阶段,过失责任原则阶段,担保责任原则阶段,严格责任原则阶段 。
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此可见,我国生产者所适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 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 等因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产品的制造商、修理商和销售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都对产品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因而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 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外,也可以将其他有关利益方作为被保险人,并且规定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实行互不追偿。
在产品责任各有关利益方中,除非其他有关利益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 修理、更换使用说明书,凡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会 追溯到制造商。
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 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中,产品责任事故必须是在偶然和意 外的状态下发生的,不是被保险人事先可以预料的;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 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
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
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 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
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 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 定为2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为3年。
4、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保险人承保产品责任保险,通常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以投 保人制造或销售的全部产品统一投保为条件,并按照被保险人当年生 产和销售的总额或营业总额计算收取保险费。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两个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保单累 计责任限额,每种责任限额下还分别规定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限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额度高低视风险的大小以及被保 险人的承受能力并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厘定产品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种类、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一般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一方面,承保的地区范围大,风险也大,产品责任保险费率也高;另 一方面,承保销往产品责任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比其他国家或地区风险大,因为这些国家 或地区的索赔金额高,且实行绝对责任制原则,故费率也高。
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技术水平高,质量控制好,产品检测严格,产 品的合格率就高,责任风险就相应降低。
5.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在产品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赔偿限额越高,费率越高,免 赔额越高,则费率越低。
6.以往承保的经验。
五、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产品责任保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即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按投保 生产、销售或分配计划的全部产品或商品价值计算收费,待保险期满后再 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总值计算实际保险费, 对预收保险费实行多退少补,但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人规定的最低保 险费。
例如,甲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预交保险费8000元,但保险期内实际销 售额较计划指标下降了20%,应退保险费1600元,但若保险人规定类似 业务每笔的最低保险费(保险费起点)为7000元,则被保险人只能获得 600元的退费。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收保险费=生产(销售)总值×适用费率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保险 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若发生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 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 的处理。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 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 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此外,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 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