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