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为承运人,被保险人为货主
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了货物损失,货主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付,而保险公司又能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而进行追偿。(如保单中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放弃对承运人的追偿,那么追偿权丧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承运人
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了货物损失,货主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付,但保险公司不能再向承运人追偿,因为其作为被保险人,是受保障的一方。
第2种模式实际上存在一些争议。因为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来说,承运人在货运保险合同中对货物有没有保险利益?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从理赔的角度来说,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追偿权利是否会损害自身的权益?投保时保险公司接受了这种模式是否意味着已做好放弃追偿的准备?承运人运输经验丰富,投保时是否会存在逆选择?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