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
应马上通知保险代理人(保险单的左下角),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并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和当地保险公司的查勘代理人)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丢失,需报当地警察机关。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四、准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货物买卖合或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进口提供发货港和收货港商检证书,收货港商检报告)
5、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火车运输—铁路部门证明、轮船运输—港口部门的证明、汽车—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空运-航空公司证明)
6,照片
7、索赔书及索赔清单(索赔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
8、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需提供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及权益转让书
9、有没有收货,收货签收单,如有损失必须在收货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