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投保的国内货运险,如果被保险人是“之实际货主”,出险后,虽然物流公司可免于追偿,但赔款只能直接赔给实际货主,即便保单没有明确货主是谁,物流公司也不能作为赔款的受益人。《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物流公司若对实际货主进行赔偿后,再将由实际货主签署的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转让书主张保险赔偿,必遭拒绝。这是因为财产险的被保险人就其损失已经从物流公司处获得赔偿,该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已无损失,无权再次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而投保人不是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正确的做法是物流公司协助实际货主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可免于追偿,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则不可避免。
货物的所有权人,有时抵押权人也成实际货主,一般是发货人或收货人,保险合同的实际货主以出险时对货物拥有的以上权益为判定标准。国际贸易以CIF价成交的,若出险在货物已装船起运开始或运输途中,保单已背书转让,此时保单正本持有人为实际货主,由发货人报案并提出索赔时,须要求发货人获得国外收货人的委托函。国外收货人的赠别可根据贸易合同、发票和提单等有效单证上的名称判断。 国内贸易的买卖双方可参照上述赠别实际货主,货到付款的卖方在运输途中交货前视为实际货主。买方已完成交易,将货物由一个地方运往另外的地方;或买方到货物所在地取货的,则买方为实际货主。(来源:美山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