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出口退税取消与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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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共计59项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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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包括成品油、光伏产品、电池以及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等209项产品,其出口退税率由原先的13%降低至9%,降幅超过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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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调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进行界定。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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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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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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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14日,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宣布,自12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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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其启运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通过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均可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但需注意,危险品不在此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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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原启运港退税政策已涵盖泸州港、太仓港等位于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芜湖、南京、张家港、南通、苏州、连云港、青岛等地的港口。此次调整中,无锡(江阴)港被新增为适用政策的启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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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据三部门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也已有一批港口适用,包括滘心港、盐田港等位于广州、深圳、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地的港口。此次调整中,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等港口也被增列为启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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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还公布了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区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具体港口名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