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发生后,作为责任方的实际承运人先履行了赔付,并得到了承运人责任险、船东保赔或公路定期定额险的保险赔偿。作为运输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物流公司虽是货运险的被保险人的,其职责仅对运输的货物承担完好运输、保管货物及完好交货的责任,只对由于其自身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因而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的货运险,本质上是责任险。
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鉴于货主已得到责任方的赔偿,作为被保险人的物流公司已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必赔偿,或者,保险公司仅赔偿货物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不得重复赔付。因此,承运人运输货物发生事故后没有向货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应该向承运人赔偿。
承运工具属于物流公司或挂靠在物流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则视为是共同被保险人,此时,实际承运人向货主实施的赔偿,原则上就是物流公司的赔付行为,可以享受物流货运险的索赔权。
物流公司索赔的前提是货损发生后依法向货主实施了赔偿,在物流公司确实无力先行赔偿、且不存在其他责任方已实际赔偿的前提下,可以授权保险公司赔给货主。(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