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对因在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的各种风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损坏等进行的保险,或者是集装箱运输事故而对第三者(人或物)造成损害时,因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而预先对此赔偿责任进行保险。同时,集装箱运输中的事故可能使装在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发生损害,此时由于集装箱的运输管理者负有法律上以及运输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所以运输管理者必须把对货主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用保险的形式加以分摊。因此集装箱保险不只是一种财产险还包括了责任险的相关责任。
集装箱全损险的责任范围为集装箱的全部损失,集装箱的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分摊。
集装箱综合险既负责集装箱本身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又负责集装箱机器因火灾、爆炸、船舶沉没、触礁、搁浅或碰撞、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除此以外,保险人对集装箱机器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部分损坏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论是全损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是负责的。至于施救费用,即被保险人对受损集装箱因采取抢救和防止损失扩大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同样在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予赔偿。
与其他海上保险相比,集装箱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该险是综合保险。既可承保集装箱本身,又可承保集装箱的责任,包括集装箱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责任,还可是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站经营人和其他的受托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
(2)该险是定期保险。这是因为作为保险对象的集装箱很多,同时集装箱和船舶一样频繁流动,定期保险适合集装箱运输的特性。
(3)该险约定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集装箱的损坏、灭失或由集装箱引起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均限定赔偿限额。同时,为了避免小额、频繁的索赔,集装箱保险通常采用免赔额的做法。
虽然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了集装箱保险的业务,但是由于集装箱保险的操作繁杂和琐碎等问题,整体的发展模式比较单一。相信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集装箱保险将会跟随时代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