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特点
保险介绍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多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凡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投保,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等。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包括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等意外事故,火灾、偷窃、短量、破碎、船长船员恶意行为等外来危险等
承保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性质上分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从程度上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所投保的险种不同,承保损失范围也不同,有的险种对单独海损不赔,有的险种对部分损失不赔,投保人须视需要选择投保的险种。
此外,保险人除承担规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外,还承担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的施救与救助费用。在中国,按适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与涉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货物运输保险除设有基本险外,还有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等种类。
保险种类
按照国内国际分为:
1.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按照运输方式分为:
1.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 邮包保险
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平安险
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与一切险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 锈损险条款。
保险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索赔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委请了三百多家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在国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95518服务专线电话24小时开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出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上注明的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货损检验;对进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通过95518服务专线电话,直接向受损货物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和申请检验。
2、索赔时须提供哪些单证?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索赔清单及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单证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