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雇主免赔?
一般来说,企业主在转移员工工伤风险方面,可选择的保险产品有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两种。大家通常以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甚至团体意外险保障更全理赔更方便,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意外险是保险公司与员工的合同,并不能转嫁雇主的法律风险,企业只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才能真正受到保障。
1、团体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企业虽然是投保人,但并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深圳市顺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8号”
2013年10月15日,顺建公司因承建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地C区,为工地工人向永城保险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日24时止。2013年10月26日,该工地工人杜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因被搅拌机绞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及小指,在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理赔问题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顺建公司在永城保险处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险。被保险人是雇员,既可以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也可以由雇员为自己投保。该险不同于由被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责任的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顺建公司)为其雇员杜某某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杜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方有权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赔付;顺建公司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既无权代替杜某某向被告(永城保险)主张保险金,也无权向被告主张自己作为雇主已付给杜某某的救治费用,非本案适格原告。
2、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对于保险金予以抵扣。
案例:深圳市宝骊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世强劳动纠纷案,(2016)粤03民特626号
在该案件中,宝骊公司申请认为:宝骊公司已为被申请人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因此,商业保险的理赔数额,应当与工伤待遇赔偿金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才是宝骊公司实际支付给姚世强的赔偿数额,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将该理赔金额予以抵扣,则变相的成为了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保险的性质不相符。故,即使商业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也不应予以抵扣。
综上,雇主在团体意外险中仅仅是投保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员工本身。雇主作为投保人仅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也不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中对团体意外险已经赔偿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团体意外险,只能是一种员工福利,并非雇主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手段。
其次,团体意外险仅对员工意外伤害进行赔偿,除此之外都不在理赔范围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则大很多,包括工作时间内的工伤、误工费等。
2、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谁优谁劣?
雇主责任险对于企业来讲,肯定能够将损失减到最低。虽然它的投保金额比团体险贵不少,却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甚至减少企业陷入诉讼、被罚款或被调高征收工伤保险费率的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最终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团意险是直接给予员工的保障,让员工有归属感,是一种员工福利。具体对比如下:
综上,雇主责任险能够最大限度转移雇主的用工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虽然它的费率高于团体意外险,但可以免去企业承担高额诉讼费、罚款、误工费等风险,弥补工伤保险的补偿缺口,使雇主免于向雇员支付赔偿金,基本不会面临二次赔付的风险。
而团体意外险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单位给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更多是一种员工保障。因此一旦发生意外,如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即使员工从意外险中获赔,仍然不能免去企业的责任。在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要求其它的赔偿。
3、对于无法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雇主责任保险比团体意外保险更能精确地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当然了,如果企业有条件为员工缴纳社保险,还是尽力要交。
雇主责任险除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付之外,还有误工费以及住院津贴,全面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护身符。简单地说,如果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况,企业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都有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因此,雇主责任险缓和劳资纠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规避用工风险,稳定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