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舱单AFR常见问题

提问者:181***4732 | 提问时间:2023-07-20 15:08:40 | 2001次浏览
AFR
共有1个回答
HS0***2007 2023-07-20 1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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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必须进行AFR申报?
当船舶从外国的装船港开始驶向日本港口时,作为海运承运人并且知道主提单层面载货信息的船公司以及知道分单层面载货信息的托运人如无船承运人,都是本制度的申报义务者。在本制度导入开始到稳定实施期间,在托运人中,只有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约的的一方为申报义务者。


2、如何应对中转?中转货物在境外港的申报截止时间有何规定?
规则规定中转货物申报时间应该在开行24小时之前。例如,如果欧洲的货物经过新加坡的港口中转,则货物信息必须在离开新加坡港口之前24小时申报。


3、对于非计划中转如何进行申报?
如果由于船期变化等原因而发生非计划中转,则必须在船舶离开中转港24小时之前,重新申报主提单和分提单层级的货物信息。


4、申报后突然中转的情况,需要删除当初申报的货物信息吗?
不需要删除当初申报的货物信息,而是在中转港申报期限前根据出港前申报(AMR)或出港前申报(分提单)(AHR)进行申报。


5、收货人字段中 'to order' 的描述被接受吗?
如果提供了"到达通知方"的确切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则收货人字段的" to order"可以被接受。


6、如果货物存在问题,什么时候可以获得通知?
日本海关将在收到货物信息申报后24小时之内通知申报者审查结果。例如,如果申报在装船前24小时完成,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在货物装船前就会收到通知,使货物停止装船。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发现货物风险,海关将不会发出任何预通知代码 (也就是说,对于可通行的运输,是不会发通知的)


7、哪些货物需进行申报?
需申报的对象为预计进入日本港口的国际贸易船舶上装载的海运集装箱货物。但是,空箱以及根据集装箱的通关条约(1971年条约第6号)第一条(b)规定不符合集装箱定义的平台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可不用申报。在本制度导入开始到制度稳定的期间,不在日本卸船的海运集装箱(过境货物)也无需申报。


8、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原则上,申报期限为装运港出港前24小时,因为申报义务者以及海关可以把握该出港时间。然而,考虑到目前物流的实际情况并基于现行入港前申报的规则,一些从日本近邻国家装运港驶往日本港口的航路,则导入缓和措施,将申报期限扩展到从装运港出港前。 若在装船24小时前进行了申报,船公司则可在装船前接收预先通知,及时放弃该货物的装船。


9、在申报项目中装船港与发运港有什么不同?
在中转货物的申报中,将开始即往日本发运的港口(通常为出口地)为"启运港"。而中转时预计进入日本港口的国际贸易船舶进行装船的港口则为"装船港"。


10、系统停机,在申报期限前无法进行申报时怎么做?
由于电气通信回线故障等的影响无法向NACCS进行电子申报时,可提前与指定的海关联系窗口联系,在海关订可后根据海关的指示,在申报期限前进行书面的申报。但如果受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人为灾害的影响无法进行申报的情况,则可免除申报。


11、海关风险分析结果是在什么时候进行通知的?
在海关接收到货物信息申报后在24小时内发出风险分析结果通知。因此,如果在装船24小时前进行申报,船公司则可在装船期接到高风险货物的通知,及时停止该货物装船。


12、海关风险分析结果中有货物无风险的指示通知吗?
海关在风险分析中判定该货物存在高风险时会发出DNL或DNU通知。有内容追加以及修订的情况则发出HLD通知。货物无风险时则不进行通知。


13、入港前进行货物信息申报后,由于暴风天气等国际贸易船行程出现变动,并且出港前申报的项目也有变动时,出港前申报的货物也需要修改吗?
入港前申报制度进行申报后进行货物信息修订时,除了海关认为的必须情况,一般只进行入港前申报的货物信息的修订,不进行出港前申报货物信息的修改。


14、在日本中转最终驶向外国的货物也为申报对象吗?
在日本中转最终运向外国的货物信息也必须申报。


15、是否适用申报期限缓和措施,是由装载申报货物的国际贸易船舶在国外的最后停泊港,和进行卸货的日本卸船港的关系决定吗?
是否适用申报期限缓和措施,是由预定进入日本港口的申报货物进行装船的外国装船港和该船舶到达日本的第一个港口的关系决定的。


16、在中转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信息进行货物出港前申报?
在中转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信息进行申报。但是,一旦中转计划确定,则必须在中转港的报告期限前,使用中转舶船的信息再次进行申报。


17、在一般名称或者无商品名的化学品等中有成分为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要怎样记录?
无一般商品名的化学品等记载有商业机密成分的情况下,请记录它的用途。


18、在进行出港前申报(分提单AHR)分提单层面的货物信息的申报时,在主提单号一栏中,可以只输入轮船公司给的主提单号吗?
在第一位到第四位输入NACCS的船公司代码,再接着输入主提单号。由于这一栏是和出港前申报(AMR)中主提单号层面的货物信息进行关联的必须项目,因此请确保内容一致。


19、需在什么时候完成申报内容的修订?
使用本制度申报的货物信息是预定装船时的信息,有可能包含不确定的信息。所以根据相关企业的意见,除了海关的通知,在出港前时间申报(ATD)实施前,必要的时间可修改已申报的货物信息。 因此,修订需在出港时间申报(ATD)实施前完成。


20、申报内容中有哪些项目不可修改?
(1)出港前申报修订(主提单CMR):船公司代码、船舶代码、航次、装船港代码、装船港分号以及提单号。
 (2)出港前申报修订(分提单CHR):船公司代码、船舶代码、航次、装船港代码、装船港分号、主提单号以及分提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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