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秦港股份,601326)发布公告,称其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及金额合计 194974.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605534.62 万元)的12.14%。
其中,秦皇岛港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 仲裁涉及金额累计2043.86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累计192930.70 万元。
官方公告及详细安排如下
(其中“公司”、“本公司”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仲裁累计涉及金额:194974.56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 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及金额合计 194974.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605534.62 万元)的 12.14%。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 仲裁涉及金额累计 2043.86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涉及 金额累计 192930.70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表中第 7 至 15 项诉讼均系铜精矿贸易纠纷引发的关联案件。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代物流”)与公司按年度签订《秦皇岛 港外贸杂货港口作业合同》《秦皇岛港内贸杂货港口作业合同》(进口)、《秦皇岛 港内贸杂货港口作业合同》(出口),公司接受外代物流委托提供铜精矿卸船、仓储服务。公司一直遵循合同严守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外代物流指令进 行装卸、仓储、放货。铜精矿贸易纠纷发生后,经有权机关调查,外代物流与陕西鼓 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纤有限公司、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铜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上各方”)存在进口货物报关、仓储、监管合同关系, 外代物流为以上各方提供铜精矿在秦皇岛口岸的报关、报检、代为办理港口手续、港 口交接及仓储业务等服务。
2022 年 8 月初,外代物流向以上各方发函承认,其存在无各方放货指令的情况下将铜精矿放行给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 瑞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笙”),导致以上各方铜 精矿损失的情况。
2022 年 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发生铜精矿系列案件 共 9 件,原告分别为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鼓风机”)、中 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纤”)、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普来泽”)、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上述案件外代物流 与公司为共同被告,中国化纤案其他被告为葫芦岛瑞升和宁波和笙,普来泽案其他被告为宁波和笙和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江铜案其他被告为宁波和笙和外轮代理。案由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 纷或海事侵权纠纷,诉讼金额合计约 19.29 亿元。
(一)陕西鼓风机案
陕西鼓风机案为上表中第 7 项诉讼。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陕西鼓风机的 《民事起诉状》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陕西鼓风机依据与外 代物流签订的《进口货物报关、仓储、监管合同》,请求判令外代物流与公司交付货 物铜精矿 29677.59 吨,价值约 6.92 亿元(如无法履行,二被告连带赔偿相应货物损 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归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 专属管辖,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审理。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但 尚未开庭审理。
(二)中国化纤案
中国化纤案为上表中第 8 至 9 项诉讼。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化纤的 《民事起诉状》和天津海事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中国化纤以海事海商纠纷 为由,请求判令外代物流、葫芦岛瑞升和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共约 2.76 亿元及利息, 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判令宁波和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 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三)普来泽案
普来泽案为上表中第 10 项诉讼。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普来泽的《民事起 诉状》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普来泽以合同纠纷为由,请 求判令解除其与外代物流、宁波和笙的《进口货物报关、仓储、监管合同》、与宁波 和笙的《代理进口协议》;判令外代物流赔偿损失约 1.78 亿元,外轮代理和公司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宁波和笙赔偿约 1.22 亿元及利息、增值税、进口代理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归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 辖,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审理。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 审理。
(四)江铜案
江铜案为上表中第 11 至 15 项诉讼。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铜的《民事 起诉状》和天津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江铜以海事侵权纠纷为由,请求宁 波和笙、外代物流、外轮代理、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约 7.83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 保全费。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公司仅与外代物流签署港口作业合同,与其他各方均无任何合同关系。公司相关港口作业严格按照与外代物流 签署的港口作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公司作为港口经营人无核实货物所有权实际归属的义务,公司也 未向各方承诺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外代物流与公司无股权关系,不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外代物流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进行实体审理或出具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