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分为两点来说。
1.托运人多为个人,虽然也有大型企业的存在,但相对于整个物流运输行业来说,还是处于少数。而承运人则都为企业,虽然也有小型企业,也有挂靠形式的个人,但总归是有企业的,个人性质的大卡车只能存在于私运的狭小空间中且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总的来说,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心理是不对等的,因此在风险承担上给予了托运人一些让步。
2.运输合同也是一种等价交换,托运人付出金钱,承运人付出时间、精力和物力,但在货物确实运输到目的地之前,仅有承运人一方得到了利益,因此在风险上给予承运人压力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给予托运人利益的提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