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6月6日起这些货物禁止进/出口,货代货主速看是否有涉及的货物!

时间:2023-06-08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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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起,我国对多类货物实施限控,禁止进口或出口以及相关风险管控的要求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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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
(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
(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同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也发布了相关管控公告。
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五)户外装饰灯管;(六)防水和阻燃油漆;(七)粘合剂;(八)金属加工;(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2023年6月6日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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